董某申请执行杨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董某(军人)与杨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杨某被证实与他人同居,董某起诉离婚并申请执行该条款。杨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主张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军人婚姻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杨某存在婚内同居过错;杨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杨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一半作为过错赔偿,剩余财产依法分割;杨某不再主张“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需结合公平原则及具体过错程度进行合理调整。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注重平衡双方利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