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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净身出户,且限制离婚自由。婚后黄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郭某不堪忍受起诉离婚。黄某抗辩称协议有效,拒绝分割财产。郭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医院病历,证明黄某家暴事实;黄某提交协议原件,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争议焦点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效力及家暴情形下的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家暴证据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净身出户”条款的合法性,并核实了原告提交的物证(伤情照片、医疗单据)及书证(报警回执)。审理过程中,法官释明法律关于禁止家庭暴力及婚姻自由的规定,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部分有效;3. 鉴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被告自愿将夫妻共同房产中50%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原告,作为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方案;4. 双方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但财产分割约定若未显失公平且非胁迫签署,可认定有效。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过错时,通过调解优先原则,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