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赵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重大过错行为。黄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赵某少分或不分财产。赵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赵某隐匿财产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基层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黄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赵某转移资产的证据;赵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财产隐匿事实进行举证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准予黄某与赵某离婚;三、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参考;四、鉴于赵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对其少分财产,判决赵某向黄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五、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协议体现的过错约定及民法典关于隐匿财产少分的规定,在法定框架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