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吴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吴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吴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吴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依法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财产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证人证言,证明吴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吴某某对协议效力提出抗辩,但未提供反证。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复杂财产关系,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法律定性及隐匿财产的认定展开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2. 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作为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分割时予以参考;3. 鉴于吴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吴某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曾某某分得70%财产,吴某某分得30%;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及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强调了对隐匿、转移财产一方的惩罚性分割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