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冯某某在冯某某孕期期间与第三人同居,马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马某某提交录音、聊天记录及第三人证言等物证、书证,证明冯某某存在法定过错。冯某某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且处于女方孕期特殊时期,争议焦点在于惩罚性条款的合法性及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经二审判决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某某提交了证明冯某某过错的录音及聊天记录,冯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条款效力。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重点围绕协议条款效力及赔偿金额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马某某与冯某某离婚;二、冯某某自愿向马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认可其作为过错认定的参考依据;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马某某分得主要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认定过错的参考。在女方孕期保护背景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过错惩罚与公平原则,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与维护婚姻伦理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