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谢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暴或出轨,须净身出户”。婚后谢某多次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孙某轻微伤。孙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谢某违反婚前协议,要求谢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谢某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仅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婚前协议原件,证明谢某家暴事实及协议存在。谢某质证认可家暴事实,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结合家暴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孙某与谢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因重大过错导致财产少分或赔偿的约定有效;三、谢某向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孙某分得70%,谢某分得30%;四、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惩罚性约定在合理范围内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对家暴行为通过财产分割倾斜予以惩戒,彰显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