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沈某某多次对曾某某实施暴力,曾某某遂起诉确认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条款无效,并要求履行赔偿。沈某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曾某某存在过错。本案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有效,同时案件背景涉及家庭暴力情节,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内容。被告沈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整体有效。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听取双方陈述,核实证据真实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法定抚养权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分割,但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法定义务或限制基本人身权利,司法实践对涉家暴案件中的协议效力审查持严格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