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与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男方净身出户。后李某怀孕,双方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继承析产争议,核心在于孕期特殊保护与财产约定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及孕期检查记录作为视听资料佐证其处于哺乳期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财产来源及协议签署时的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告撤诉亦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警示当事人理性处理婚姻财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