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邓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与邓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婚后曹某多次对邓某实施暴力,邓某报警并就医。邓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依约分割财产。曹某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邓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婚前协议》原件。曹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签署时受胁迫。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真实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曹某与邓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实施家庭暴力者净身出户”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曹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邓某分得70%财产,曹某分得3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极端惩罚性财产条款的无效性,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同时,确认家庭暴力作为离婚法定事由及财产分割中的过错考量因素,彰显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