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军人)与被告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郭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执行。郭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属无效格式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涉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与财产分割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被告过错行为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照片)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质证认为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二、被告郭某某需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补偿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需受公平原则限制。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兼顾实质公平,特别是结合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为类似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婚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