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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后因感情破裂,何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江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何某某申请确认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以排除执行依据。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强制剥夺及高额违约金的效力,涉及人身关系不可约定性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何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双方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江某某在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显失公平。江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及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结合证人证言对签署背景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强制剥夺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处分权,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警示婚前协议不得触碰法律底线。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