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与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江某某与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被告过错导致离婚,原告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原告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被告以涉军婚姻保护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分割方案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证明签署自愿性。法院围绕协议是否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限制离婚诉权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诉权)的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程序。在原告撤诉情形下,法院仍对协议效力进行了法理阐释,为处理涉军婚姻中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争议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