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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谢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安排应受尊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预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效力,以及是否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郭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谢某提交公证文书证明协议自愿性。再审法院重点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特别是涉及人身关系和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部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及婚姻自由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