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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未成年子女。婚后朱某被认定存在婚外情,彭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执行赔偿及探视限制。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人身关系限制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以及该条款在离婚诉讼执行阶段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朱某过错证据及子女出生证明;朱某质证认为探视权限制条款无效。法院围绕协议效力、人身权利不可约定性及公平原则进行审查,重点评估涉未成年子女条款是否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强调婚姻自由与身份关系不可通过契约预先处分,同时指引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维护司法权威与家庭伦理。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