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胡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胡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胡某某怀孕,期间双方感情破裂,胡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冯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旨在维护家庭稳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下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胡某某提交了一份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受孕期激素影响,认知能力受限,且协议条款导致其基本生存权益受损,构成显失公平。冯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且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若导致一方基本生活困难,可认定为显失公平而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