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董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冯某某主张董某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行为,依据协议要求赔偿并限制探视权。董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过错赔偿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被告过错行为的初步证据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董某某提交了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的录音证据。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对涉隐私家事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体现了对当事人隐私权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