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李某名下房产归张某所有,且若李某出轨则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诉请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分割李某其他财产。李某抗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大幅倾斜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订背景及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且部分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原告所有的条款有效;二、确认“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但合法约定的财产归属有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在尊重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之间寻求平衡,避免设置违法或极端惩罚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