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何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何某孕期期间,黄某以何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何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强调其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应优先保障子女由其直接抚养。双方就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与法定抚养原则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书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何某提交了孕期及哺乳期医疗证明、日常抚养记录等书证,反驳协议中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部分有效,何某需向黄某支付相应补偿款;二、确认协议中关于“自动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权归何某所有;三、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抚养权约定无效,体现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同时确认财产分割条款在公平原则下的部分效力,为处理涉孕期、哺乳期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