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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陈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陈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冯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效力。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且冯某某提交了陈某某与第三人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证明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该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时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冯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陈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剥夺其基本生存权。法院结合书面材料,对证据链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法律边界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部分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且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抚养能力,被认定部分无效。法院依据协议精神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陈某某获得较少比例的共同财产,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可过错惩罚性约定,但反对绝对剥夺财产权,强调在维护契约自由的同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