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邓某申请执行吴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邓某申请执行吴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吴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邓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效力及损害赔偿。审理中查明,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关于过错赔偿的约定有效。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及吴某的重大过错行为,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及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吴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开房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记录未被篡改。吴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协议效力、过错认定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邓某与吴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有效,吴某需向邓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三、未成年子女由邓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四、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认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补偿约定有效。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处理涉过错离婚及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提供了典型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