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冯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3年,马某某以冯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提交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冯某某违反忠实义务。马某某主张依据协议,冯某某应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冯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及财产析产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以及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被告冯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条款内容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被告冯某某向原告马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原告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原则及当事人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酌情调整。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虽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司法实践倾向于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保障基本生存权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