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王某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致刘某怀孕后流产。刘某以王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获得全部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王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孕期过错对赔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王某出轨及自身孕期受损事实;王某提交银行流水反驳财产隐匿指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刘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王某放弃部分房产份额归刘某所有;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及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中予以体现。同时,确认电子数据在证明婚内过错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