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且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2023年,高某某以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及确认债务由曾某某承担。曾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主张部分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其独自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协议中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曾某某过错证据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开支凭证及共同债务用途证明。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显失公平以及债务性质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三、确认协议中关于“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举债方承担”的条款有效,但需扣除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部分,其余债务由被告曾某某独自承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人身自由则无效,但合法的债务承担约定可予尊重。裁判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与对实质公平的平衡,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中的财产与债务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