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邓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邓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邓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诉请确认该条款有效并执行。邓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存在财产隐匿转移情节下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刘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邓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邓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及家庭收支记录,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邓某需向刘某支付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60%的补偿款,以了结全部争议。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在涉及财产隐匿等严重过错时,法院倾向于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尊重意思自治,又防止显失公平,为家事案件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