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放弃全部财产分割权。婚后焦某某怀孕,谭某某依据该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强制分割财产。焦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主张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剥夺财产权利的条款效力,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下的法律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物证)及孕期医学证明。焦某某提交医院诊断书证明处于哺乳期,谭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辩论。法院认为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孕期哺乳期妇女受法律特殊保护,协议相关条款涉嫌无效。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谭某某与焦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女方财产权利的条款无效;双方同意离婚,焦某某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作为补偿,谭某某放弃剩余财产主张;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由焦某某抚养,谭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协议若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条款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规避法定扶养义务或剥夺弱势方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