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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黄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方案是否显失公平,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财产现状及协议内容;被告提交了聊天记录及录音,试图证明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二、被告主张的原告重大过错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高某某胜诉,获得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权利,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权时,必须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裁判启示当事人,财产约定需合法合规,法院将严格审查协议效力,防止以协议之名行侵害权益之实。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