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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郭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董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条款有效,要求郭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郭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董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证实了家暴事实及双方矛盾激化的过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介入,随后转为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沟通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出警记录等电子数据与书证,旨在证明协议效力及被告家暴事实。被告郭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法院在审理中注重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并重的理念,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认定与条款效力审查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