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以被告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被告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被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重点审查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三、被告李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综上,判决支持原告关于离婚及损害赔偿的诉请,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放弃全部财产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支持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与人身权利保护,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