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赵某某以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谭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严重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需兼顾子女抚养权益。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对子女抚养安排的潜在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赵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赵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分居证明及谭某某过错证据;谭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且该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或限制基本人身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裁判强调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