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张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婚后张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林某在孕期发现该事实并收集了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因张某拒绝离婚且拒绝履行协议,林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下的财产分割与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张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对财产分割比例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入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被告张某向原告林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净身出户”条款中关于全部财产归原告所有的约定,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但鉴于被告过错,原告适当多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可依据过错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同时,确立了在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倾斜保护的裁判导向,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