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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谭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谭某某被证实存在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双方感情破裂。陈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谭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独自承担债务。谭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同时否认隐匿财产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谭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抗辩财产变动属正常生活消耗。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流向证据链,双方就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陈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同时,法院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格审查,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