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何某某以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效力。曾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分居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曾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庭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显失公平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其对财产权利的处分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该条款因过度限制当事人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不予执行;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何某某的诉请中关于确认协议有效并据此独占财产的部分不予支持,其余合法诉求予以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此类条款因显失公平或限制基本权利而无效,但尊重夫妻间合法的财产约定。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