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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王某某怀孕,董某某以王某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王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执行。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孕期特殊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婚前协议真实性及效力提交书面证据。王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但经法院审查,现有书面证据足以认定协议签署过程合法,无需启动鉴定程序。双方就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此类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而非单纯依赖惩罚性约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