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谭某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谭某提出离婚,需向黄某支付巨额补偿并放弃部分婚前房产。后因感情破裂,黄某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条款。谭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执行阶段对协议整体效力的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黄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以证明约定效力;谭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比例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鉴于原告黄某在执行阶段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以及显失公平条款的可撤销性。同时,体现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对规范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审查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