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谭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3年,张某某以谭某某存在婚外情及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谭某某放弃全部财产。庭审中,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谭某某在分居期间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涉嫌恶意转移财产。谭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双方对财产分割及过错认定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婚姻忠诚义务与财产约定的效力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张某某主要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被告过错及财产隐匿事实。被告谭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反驳财产转移指控。合议庭围绕协议条款效力及财产隐匿情节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或限制基本生存权而无效。同时,对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律予以否定评价,但在判决时需综合考量公平原则,而非简单适用惩罚性条款,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