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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高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高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麻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效力。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及债务承担约定是否有效。高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剥夺基本生存权,应属无效。本案涉及婚前财产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债务内部划分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麻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高某过错行为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债务凭证。高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进行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的公平性及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高某离婚;二、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无效,但关于高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的约定有效,由高某独自偿还;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合法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与基本生存权,为类似家事纠纷中财产与债务分割提供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