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江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据此分割财产。被告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婚前协议中剥夺一方财产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以及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视听资料(包括聊天记录及录音)。被告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在庭前进行了诉前调解,试图促成双方和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果。庭审重点围绕婚前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及“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徐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外家事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原则,避免设置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