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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韩某名下房产归陆某所有,且韩某不得干涉陆某职业选择及社交自由。婚后韩某反悔,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因未办理过户,请求确认房产仍属其个人财产。双方育有一子,韩某以抚养权归属为由拒绝配合。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协助过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下的财产分割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未成年人利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陆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出生证明作为物证;韩某提交沟通记录及收入证明,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约定的真实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财产归属约定有效;2. 韩某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3. 婚生子由韩某直接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4. 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财产约定部分若意思表示真实则有效。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兼顾财产分割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