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麻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婚后杨某发现麻某疑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并依法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等方式隐匿、转移大额资产,严重侵害了杨某的财产权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以及针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财产分割比例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杨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麻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条款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的正当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被告麻某承认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同意向原告杨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XXX万元,并配合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将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强化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维护婚姻财产关系的稳定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