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女方怀孕,男方据此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子女抚养敏感问题,双方同意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核心证据,被告则提交孕期检查报告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及当前实际抚养需求。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2. 双方自愿维持婚姻关系;3. 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孕期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