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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女方)与被告于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男方提出离婚,女方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主张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及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强制性约定违反公序良俗,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双方婚前签署的协议原件、沟通记录及视听资料,证明协议系在胁迫下签署且内容违法;被告则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主张系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婚前协议中关于“男方提出离婚则女方放弃子女抚养权”及“支付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抚养权,即便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涉及子女利益及人身关系的约定仍须符合公序良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审查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