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陆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陆某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补偿。婚后陆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林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陆某履行财产让渡义务。陆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效力,以及是否构成对女性权益的不当约束。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林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被告陆某提交了孕期医学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处于哺乳期且协议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配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原告林某在法院释明协议部分条款可能无效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且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公平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原则,避免设置不当人身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