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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江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江某某若实施家庭暴力则净身出户,且限制其离婚自由。婚后江某某多次对胡某某实施暴力,胡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依据财产分割条款要求江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江某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人身限制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财产分割部分因未实际履行而无效。双方对家暴事实及协议效力存在重大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约束与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胡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江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江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显失公平。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江某某同意向胡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胡某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基于过错的财产分割约定在符合公平原则下的效力。为处理涉家暴案件的财产分割及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