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彭某某(外籍)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不久,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某主张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依据协议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且协议内容触及人身自由与子女抚养权等核心人身权利,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探视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以证明协议签署的真实性及被告过错事实。被告彭某某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认为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王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法定探视权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家事案件中隐私保护的重视,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原告在特定阶段撤诉的程序正义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