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徐某某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补偿金,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沈某某起诉离婚并申请执行该协议条款。徐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补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及人身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徐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并主张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沈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探视权限制的合法性及补偿金额的合理性,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利益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徐某某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对婚前协议中关于高额补偿金的条款,鉴于其显失公平,予以调整,徐某某仅需支付合理范围内的经济补偿;三、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父母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进行干预,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为处理涉子女抚养的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