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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张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郭某起诉离婚。张某抗辩称协议有效,主张按约分割财产及获得抚养权。郭某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子女权益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效力,以及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双方婚前签署的协议原件、婚后家庭收支记录及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协议系张某胁迫签署且内容违法。张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子女抚养权预设条款的合法性,并核实了双方调解意愿。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按约定执行;婚生子由张某直接抚养,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自愿离婚,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预先处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仅能规范财产关系,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法定权利或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司法实践尊重意思自治但严守法律底线。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