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李某长期酗酒并涉嫌婚外情,张某起诉离婚。李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合理分担,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则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划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着重引导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自愿放弃部分共同财产份额以补偿原告,并共同承担对外债务的60%,原告承担40%;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在调解中基于过错责任的自愿财产让渡。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与维护契约精神之间的平衡,对处理涉过错离婚及债务分担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