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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博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中国籍)与博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博某抗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在涉外婚姻背景下,该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李某提交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协议真实存在。博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财产证明,主张协议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显失公平。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李某的上诉请求,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三、准予李某与博某离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律界限。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为涉外婚姻财产约定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