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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陆某以高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高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高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限制人身自由,且未明确“过错”具体情形,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婚后财产流水记录及沟通记录等书证。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需进一步厘清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鉴于陆某在二审期间表示愿意协商,且案件事实已查清,法院决定不再开庭,直接依据现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设置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家事纠纷。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