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马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中国籍)与马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马某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高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同时要求过错损害赔偿。马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中,高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马某某婚外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并申请对马某某名下部分境外资产进行鉴定以核实隐匿财产情况。马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涉外婚姻中“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倾向于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或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设置极端惩罚性条款。